“包修”并非“保修” 消费者须注意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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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龙口的刘先生在包修期内的洗衣机出现故障,维修人员修理后向其收取新零件成本费。消协人员指出,包修期内的产品维修时不应收取消费者任何费用。
近日,龙口刘先生年初购买的一台洗衣机无法正常工作了。商家维修人员上门进行维修更换零件后,向刘先生收取20元零件成本费。刘先生认为商品三包期一年内修理不应收费;维修人员则认为一年内包修可不收修理费,但必须收取更换的新零件成本费用。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接到投诉后,龙口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经查验购货发票、问明原由后,工作人员对洗衣机维修人员说明:洗衣机属国家规定的三包产品之一,其包修期为一年,现用户使用不到一年而出现问题进行维修,不应收取消费者任何费用。
据消协工作人员介绍,“包修期”与“保修期”虽仅有一字之差,却有不同含义。
“包修期”是指“三包商品”的三包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目前国家明示了23种三包商品(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家具、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商品),在这些商品的一年三包有效期内,经营者为消费者维修商品质量问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保修期”是指非三包商品的“保修期”或者三包商品除去第一年以后的“保修期”。在这个期限内经营者为消费者维修商品质量问题,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但不能收取维修费用。例如,消费者购买的电视整机保修期为三年,那么第一年为整机“包修期”,后两年为整机“保修期”。如果在第二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