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不等于“订金” 橱柜消费中谨防文字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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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
定金”与“订金”仅一字之差,但在商家逾期交货、顾客要求赔偿时却大不相同。2月24日,一城市***发出消费警示:顾客购买家具等物品交付定金时,一定要在书面合同上写明定金,使不法商贩无法律空子可钻。
春节后,该市工商分局接多个消费者的投诉,反映他们去年在一家橱柜商店定购的橱柜,超过约定交付时间三个多月,仍未安装,请求退款,双倍返还定金。
工商干部在对经销商李某调查后得知,李某自己并无生产橱柜的能力,为招揽生意,李某租赁店面,在其店内陈设其他厂家生产的几个新款的橱柜样品,吸引消费者。与消费者谈妥价格后,李某让其交付订金,约定在半个月之内安装。李某再委托其他企业加工,难以按期交货。
工商干部查阅了所谓“定金”收据后,才知道原来不是“定金”而是“订金”。前者法律支持双倍返还,后者则是预交货款。据悉,此类合同“文字欺诈”,在家具等不能即时交付的货物书面合同中屡有出现,消费者要认清合同上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不要被商家的甜言蜜语所忽悠。【专题推荐:五一橱柜促销】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其担保性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是通过给付行为设定的。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
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 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专题推荐:五一橱柜促销】
订金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