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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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商家在装修合同中设置“免责条款”企图逃避违约责任的情况,日前,白云区消费者协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时指出,“免责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
据了解,今年3月,市民邹女士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该公司包工包料为其装修新房,总价40800元,工期60天。邹女士验收时,发现两卧室衣柜起泡,装修公司最终于6月18日修补完毕。邹女士认为该公司共延期17天(除去停水、停电等影响),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合同约定的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50元,共计850元。
然而,家装公司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并找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工程竣工后,如甲乙双方共同验收的过程中确定工程需要修补,乙方按正常的工作条件下进行完成,修补工作所耽误的时间造成工程超期,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多次协商不成,邹女士遂将该家装公司投诉到白云区消协。经消协调查,该公司的装修合同是由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其“免责条款”无效。经调解,家装公司最终支付消费者500元违约金。(来源:贵阳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