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不意味板上钉钉 不合理依旧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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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说:一字入文里,九牛拉不出。“定(订)金”纠纷屡见不鲜,常见报端。可有的老板总误认,买卖合同只要书写“定金”二字,到手的现金就理所当然,十拿九稳。然而当合同无效或卖方违约时,所收“定金”即使再多,也要分文不少地如数“吐出来”。近日,市***芝罘分局就处理了一起此类纠纷案。
近期,市民王先生到该局投诉,他在一专卖店定做一套榻榻米,交付“定金”500元后,导购员开具一份《定货合同》。王先生因急办喜事,当时还嘱咐对方尽快上门测量尺寸。数日后两次致电导购员,要求尽快上门测量尺寸,所得答复是近期订单多,得再等数日。时至半个月之后,该店仍未派人上门测量。因婚期临近,王先生只好将待做榻榻米的地面铺上地板。之后,要求店方退还500元“定金”,却遭拒绝。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老板和导购员均表示,从未接过对方预约上门测量尺寸的电话。此话令人感觉似乎店方一直在等王先生的电话,过错应由对方自负。执法人员认为,店方既然收到“定金”,说明该笔买卖契约已“板上钉钉”。即使王先生从未致电,导购员也应及时、主动联系对方。否则,易让人心生占有500元“定金”的故意企图。
见老板还反复强调己方无过,执法人员随手检查《定货合同》,发现上面写着“某某公司”12字,而该店真实名称却是“某某之家”,两者并非同一主体,老板连忙解释是导购员笔下误。
王先生算出一笔帐后,由衷地叹息:“难怪店方如此不情愿退还‘定金\’!”原来,待做的榻榻米价值约5000元,毛利率10%,该笔合同若能成交,店方可获毛利500元;若以“定”字为由拒绝退还“定金”,500元纯利就轻易到手,
不肯认输的老板又强调,按店里老规矩,导购员都是等对方来电后,再派人上门测量尺寸,而且《定货合同》已写明“非质量问题不予退货”的备注,因此“定金”还是不能退。执法人员认为,《定货合同》未写明尺寸测量具体程序、时限、责任,是引发纠纷的主因。
此时,王先生当场进行一番比较:在榻榻米店交“定金”后,又到邻近橱柜店定下一组柜子,两类产品做工耗期几乎一样,又都是当日交的“定金”,橱柜店次日就派人上门测量尺寸,柜子现已送进家门,为何在榻榻米店就如此难呢?
执法人员依所获证据认为,店方无权霸占500元“定金”理由有三:其一,《定货合同》所写店名同实情不符,“合同”当属无效;其二,店方未及时、主动同王先生联系,属单方违约;其三,店方收“定金”后,未能提供等值服务,明显违反国家和山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应法规。
最终,经两次调解,店老板全额退还王先生已交500元“定金”。
市***公平交易局杨科长告诉记者:“定金”是对买卖双方履约的约束,卖方不应将其演化为骗钱、敛财的“潜规则”或工具。卖方所收“定金”数额无论多少,都应合情、合理,并应如约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