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送到家 买主和卖主都被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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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08年5月的一天,私人液化气店老板卢某送一瓶液化气到原告章某家。当卢某与章某在进行安装试气时,不想,燃气灶“赌气”不着。随后,双方在继续调试中,先前溢出的液化气“砰”的突然爆燃,致使在场两人共同受重伤。原告章某全身烧伤面积高达85%,构成七级伤残,住院治疗105天,支付医疗费用等35万元。被告卢某也不能幸免,其面部、前胸烧伤面积为41%,并双眼烧伤,住院47天,支付医疗费用等65000元。为此原告章某一纸诉状将被告卢某和某液化气站告上瑶海区法院民事审判三庭的法庭上,要求共同赔偿包括抚慰金等55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卢某无经营许可资格,擅自经营瓶装液化气,在上门安装过程中违规操作,引发事故,其对该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即70%的赔偿责任;被告液化气站明知卢无经营许可资格,将供气点作为其分销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法庭上辩称与被告卢某之间系买卖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章某未对卢是否具有许可资格进行审查,在卢违规操作时,未能及时有效地予以制止,故对该事故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即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卢某赔偿原告章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4万元,原告章某赔偿被告卢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液化气站老板卢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这是一件典型的因安装调试液化气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虽说本案赔偿标的额偏大又兼有反诉,但就案件本身来说并不十分复杂。
此案的难点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因本次事故受重伤,都是事故的受害者的情况下,如何把握好个案的处理尺度,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使当事人服判,做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两个统一。
本案的焦点是事故责任的认定。承办法官及合议庭经过仔细推敲和反复论证,最终认定原被告对本次事故都负有过错责任,这种对认定事实的证据依据是无懈可击的。但如何确定这种过错责任比例,则是对合议庭又一考验。而这种比例一无标准,二无明确的先例,三无法律、法规规定,四无司法解释。这种比例的确定,完全靠法官依据全案的事实、证据以及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受伤的情况,通过法官运用合理的“自由心证”从而作出合法的认定。这种比例和彼此冲销相结合的做法最终在一审宣判中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表现出司法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