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激维权伤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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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一位年仅15岁的女孩不久前在使用电热水器沐浴时,不幸遭电击死亡。死者家属悲痛不已,坚信是电热水器的质量问题导致漏电事故,于是通过各种途径为女儿讨回公道,甚至做出上街**、砸店等过激行为,把橱柜店做生意的老板也给吓得躲了起来,一时之间追究责任也陷入困境。
只因为花季少女使用了电热水器触电身亡,死者家属为了讨还公道,便采取了上街**、砸店等过激行为维权。这种过激行为相信人们都能够理解,但问题是,这种过激行为并不是解决的办法。虽然出了一时之气,但问题依旧得不到解决,对自己、对橱柜店都是一种伤害,不仅容易摧毁证据和吓跑责任方,致对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破坏了日后的谈判和解基础,确实是得不偿失。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作为消费者,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当然要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但并不是要消费者得理就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了。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约束自己的行为,冷静对待,以合法的渠道和手段去解决。而不能图一时之快,走极端,这样一旦引发严重后果,本来的“受害者”反而变成“害人者”,结果将可能给自己造成永久的损失和更大的心理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