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亏的厂商为何不怕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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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情侣在使用广东某品牌的燃气热水器时,双双中毒身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厂家分别赔偿二人家属各12万余元。10月28日,审理此案的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海涛介绍说,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产品质量损害的赔偿是补偿性的,这样的判决结果显然对厂商起不到惩戒作用。他呼吁:“只有完善法律规定,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规定惩罚性赔偿,才能为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建立起司法防线。”
不久前,一对情侣租用了济南历下区一住房居住,并经常使用房主留下的广东某厂家生产的燃气热水器。一天晚上,女青年在洗澡的过程中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昏厥;男青年去救护时,也发生中毒,后二人死亡。二人家属将房东和广东某热水器生产厂家告上法庭。历下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房东和热水器生产厂家各承担 45%的责任。其中,热水器生产厂家分别赔偿这对情侣的家属各 12万余元。主审法官张海涛说,多数人都会觉得厂家赔偿的数额偏少,难以弥补产品质量缺陷给死者家属造成的伤害;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只能判决厂家赔偿这一数额。
审理了大量此类案件的张海涛介绍说,根据法律的规定,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顶多可获两倍赔偿;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则厂商只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举证不能等原因,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往往小于消费者受到的实际损失。厂商对此心知肚明,因此不怕消费者打官司,甚至还常常满不在乎。 可以说,目前法律的赔偿规定,对厂商起不到惩戒作用。
“一名消费者逛超市时摔断了腿,超市被判赔偿消费者上百万美元。” 张海涛举例说,在一些国家对产品和服务的缺陷适用惩罚性规定,让厂商支付巨额惩罚性赔偿,甚至是厂商造假一次就得倾家荡产。他认为,消费者是商品和服务的最终用户,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让厂家支付消费者损失数十倍上百倍的惩罚性赔偿,才能鼓励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 建立起这条司法防线,像三鹿奶粉这样的伪劣产品害人事件将会大大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