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橱柜怎能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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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1日,卢湾区消保委接到徐先生投诉,称他于7月初在某装潢建材有限公司,看了堂内陈列的橱柜样品,当场表示定做一套整体橱柜,并下定金500元。定制过程中,发现与样品不符,要求公司按样定作或退回定金但不成。
公司称,由于其所销售的橱柜产品体积较大,因展出场地有限,没有陈列所有产品,挑选了质量和外观比较好的作为系列产品的样品代表,如消费者看中某产品,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材质后定制。
消费者反映,当时他看了橱柜实样和材质,感到较满意,按营业员估算,约需三千多元,于是就预付了定金,而定金单中没有注明商场实样与实际提供的物品有差异。几天后,当橱柜生产厂家派专人上门测量,讲明实际使用材质时,消费者才知道,定作费用一下飚升到五千多元,令他无法接受。消费者提出,橱柜按面积测量没有疑义,但不同意所选用的材质,比如样品橱柜的包角是铝合金的,而实际提供的是贴面箔金纸等,营业员当时没有提醒,订单也不写明,遂坚持要公司按样品制作,否则退回定金。消费者提供了摆放在商场内的橱柜样品照片。
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应当与许诺相一致。
区消保委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缔约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没有明示定作物与样品有差异确有不当。
经协调,公司退回消费者定金500元。
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接受家装定做服务时,务必要求装潢公司在加工合同上详细写明定做产品的价格、尺寸、材质、款式,交货日期和售后责任等。履约中发现与约定不符,抓紧协商解决,避免损失扩大。(上海市卢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